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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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07]44号 颁布时间:2007.06.25 |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学校与托幼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与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登记 (一)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应按现行的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单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由区县社保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应通过区县社保中心免费发给的《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软件》与《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简称:《学校版》《街道版》)进行单位与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 (三)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根据在校生、非在校生、入托与散居婴幼儿及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简称:参保人员)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和本人的档案材料或者本人及亲属提供的真实信息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进行登记录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须在填写或打印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上确认签字。 (四)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将《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三、四)、《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与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一并报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五)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自愿参保的,由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相关证件与证明的复印件。 (六)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将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单位与个人登记录入的电子信息按照规定的流程与要求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纸介信息存档码有误。 (二)当参保人员个人登记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参保人员或其亲属于每月5日至22日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街道社保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街道社保所持《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在每月25日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一)减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在发生以下变动时,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月5日至22日期间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减员。其在每月25日前持《医疗保险减员表》(见附件九)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1、本市户口迁移; 2、参保人员死亡; 3、上学或上托幼园所; 4、就业或自谋职业; 5、户口迁往外埠。 (二)增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本人市内户口迁移后,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原件在每月5日至22日期间到户口迁入地的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增员。街道社保所则在每月25日前持《医疗保险增员表》(见附件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 六、单位注销登记的处理 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发生撤消合并等情况时,应在将所有参保人员全部移交新的单位后,持《社会保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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